本网页中记载的电子邮件地址拒绝任何擅自使用电子邮件搜集程序或其它技术装置进行搜集,当违反该规定时,根据信息通讯网法,进行刑事处罚。 擅自利用电子邮件或技术装置搜集ㆍ销售ㆍ流通或使用者将依据「促进使用信息通讯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之2规定,将处于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信息通讯网法 第50 条之2 (禁止擅自搜集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等) 1.在明示拒绝搜集电子邮件地址意思的网络主页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动搜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它技术装置搜集电子邮件地址。 2.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规定,对搜集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销售ㆍ流通。 3.任何人明知依据第1款及第2款的禁止规定不得搜集ㆍ销售及流通电子邮件地址,却将其用于传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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