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本服务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以BENIKEA(以下简称'公司')与使用顾客(以下简称'会员')就公司提供的BENIKEA服务(http://www.benikea.com, 以下简称'BENIKEA'或'服务')注册条件和使用相关事项以及其它所需事项规定具体条款为目的。 第 2 条 (用语的定义) (1) 本条款所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 '会员'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服务的使用者。 - '使用合同'是指公司与会员就此条款以及服务使用相关事项而签订的所有合同。 - '用户名'是指为了识别会员及服务使用,公司根据会员申请给各会员赋予的固有文字和数字组合。 - '密码'是指为鉴证用户名的真实与否,由会员设置并注册于公司的固有文字和数字组合。 - '终端机'是指会员为了连接服务而使用的个人电脑、PDA、手机等电算装置。 - '解约'是指公司或会员解除使用合同。 (2) 本条款使用的用语中,第一项规定内容的未尽事项则遵照相关法令及服务别指南的规定,其外则遵照一般惯例。 第 3 条 (使用条款的生效及修改) (1) 本条款通过BENIKEA网公告、经会员的同意及公司的同意生效。公司发生合理的理由时,在不违背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修改。修改的条款按照正规顺序通过BENIKEA公告而生效。 (2) 会员应定期访问BENIKEA网站并确认条款的变更事项。会员未知条款相关信息而发生的损失,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 如果会员不同意修改的条款,则可以申请会员注销(解约)。 第 4 条 (条款外准则) 公司有必要时,可以对服务内的个别项目规定个别条款或运营会章(以下简称'服务别指南'),本条款与服务别指南的内容相冲时则优先适用服务别指南的内容。 第 2 章 使用合同的签订 第 5 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 (1) 使用合同由使用者对使用合同内容表示同意并申请后,经公司同意而成立。 (2) 关于使用合同的同意, 使用申请时按申请书上的‘同意'按钮,则表示同意。 第 6 条 (服务使用申请) (1) 注册会员并使用服务的使用者应提供公司要求的全般信息(用户名、密码、姓名、联系方式等)。 (2) 所有会员须提供本人的信息才能使用服务。盗用他人信息或注册虚伪信息等没有注册真实信息的会员不能主张与服务使用条款相关的任何权利,并且将根据相关法令受到处罚。 (3) 会员注册时须使用本人的真实信息,公司可以对会员所注册的信息采取确认措施。 会员应积极协助公司的确认措施,如果不遵守,公司可以视为会员注册信息不正当。 (4) 公司可以对会员区分等级,并细分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服务菜单等,对服务使用给于差别待遇。 第 7 条 (隐私保护及使用) (1) 公司按照相关法令的规定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关于隐私保护及使用,将适用相关法令及公司的隐私保护政策。但,对于公司正式网站以外的链接网站,将不会适用公司的隐私保护政策。 并且,会员应彻底管好密码,以免被他人盗用,如果因个人的责任导致信息被泄漏,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2)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者。 - 调查机关或其它政府机关要求提供信息时; - 包括会员违反法令或条款,确认作弊行为等,根据信息保护业务有必要时; - 其它根据法律有必要时。 第 8 条 (使用申请的批准和限制) (1) 对使用申请者, 根据第5条、第6条的规定,在业务执行或技术上没有障碍时,公司按照原则上的受理顺序批准。 (2)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保留批准。 - 本人在申请使用时未提供真实信息; - 申请目的违反法令或妨碍社会安宁和秩序、美风良俗; - 将本服务使用于不正当的用途时; - 以谋求营利为目的使用本服务时; - 与服务有竞争关系的使用者申请时; - 违反法令或条款而被解约的使用者申请时; - 其他违反规定事项的申请。 (3) 服务使用申请属以下内容时,公司可以保留其申请,直至批准限制事由解除为止。 - 公司没有空闲设备时; - 公司技术上有障碍时; - 其它因公司的责任事由难以批准时。 (4) 如果申请者为相关法令规定的未成年人,公司可按照服务别指南的规定保留批准。 (5) 公司在完成会员注册顺序后,如果发现属第二项各内容的事由,则可取消批准。 第 9 条 (用户名的赋予及变更) (1) 公司应按照条款的规定给会员赋予用户名。 (2) 原则上不能变更用户名,但是,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变更时应注销其用户名后重新注册。 (3) BENIKEA的用户名经会员本人的同意后可以通用于公司或子公司网站的会员用户名。 (4) 用户名属以下各内容时,可根据会员要求或公司职权变更或停止使用。 - 用户名以电话号码或身份证号码注册,因此有可能抵触私生活时; - 给他人带来厌恶感或违背美风良俗时; - 与公司、公司的服务或服务运营者等的名称一致或有可能误认时; - 其它有合理的事由时。 (5) 用户名及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因管理疏忽而发生的服务使用方面的损害,或因第三者的不正当使用而发生的责任归于会员,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 其它会员个人信息管理及变更等相关事项则遵照服务别指南的规定。 第 3 章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 10 条(公司的义务) (1) 公司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应让会员在希望使用服务的日期使用其服务。 (2) 为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公司设备出障碍或丢失时,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应即时修理或复原。 (3) 公司为保护隐私而建立保安系统,并公告个隐私保护政策并遵守。 (4) 客观性地认为会员所提出的意见或不满事项正当时,公司应经适当程序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时,应向会员通报其事由和处理日程。 第 11 条 (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在申请注册或变更会员信息时应根据事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本人的所有事项,如果注册虚伪信息或他人信息,则不能主张与此有关的所有权利。 (2) 会员应遵守条款的规定事项和其它公司的全般规定、公司公告事项及相关法令,不得有其他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损伤公司名誉的行为;有害于他人的行为。 (3) 当会员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等使用合同事项时,应即时通报给公司。 (4) 未经公司的事先许可,会员不得利用服务进行营业活动,对其营业活动的结果,本公司不负责。并且,如果公司因这些营业活动而受到损失,会员有义务对公司赔偿损失,公司将通过服务使用限制及合法程序向该会员要求索赔。 (5) 未经公司的明确同意,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其它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或赠予他人,不能将此作为担保提供。 (6) 会员不得作出侵害公司及第三者知识产权以及诸般权力的行为,或第18条各项的行为。 第 4 章 服务的使用 第 12 条 (服务使用时间) (1) 关于服务使用,除了公司有业务上或技术上的特殊障碍以外,原则上年中无休、一天24小时运营。但,为了系统运营而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增设及替换时,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日期或时间一时中断服务。公司因预期工作一时中断服务时,将通过BENIKEA事先公告。 (2) 发生紧急系统检查、增设及替换、设备障碍、服务使用高峰期、国家紧急情况、停电等不得已的情况时,未经事先预告也可一时中断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第 13 条(会员的网上留言等) (1) 网上留言是指会员在使用服务时所揭示的文章、照片、 各种文件和链接等。 (2) 关于会员在服务上登录的留言,如果给本人或他人造成损害或其它问题,会员应对此负责,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公司对此不会负责。 (3) 对属以下各项的网上留言等,公司未经会员的事先同意也可对该留言采取临时中断、修改、删除、移动或拒绝等相关措施。 - 其它给会员或第三者造成极大侮辱或损伤名誉的内容; - 散布或链接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 - 非法复制或进行挖口的内容; - 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 - 客观性的认为与犯罪有关联的内容; - 侵害其它使用者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其它权利的内容; - 私人的政治性判断或宗教性见解内容、公司认为不符服务性质的内容; - 违反公司规定的网上留言原则或不符揭示板性格的内容; - 其它判断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内容。 (4),第三者以名誉毁损、知识产权等侵权为理由向公司要求中断揭示留言等时,可临时中断揭示(中断传送),关于揭示中断要求者和留言登录者间发生诉讼、协议及相关机关的决定,如果向公司要求受理,公司会遵照于此。 (5) 对于临时中断的留言,登录该留言的会员可以向公司要求重新揭示(重新发送),从揭示中断日起30天内未要求重新揭示时公司可以删除此留言。 第 14 条 (关于网上留言的著作权) (1) 公司所编制的留言或著作物的著作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都归公司所有。 (2) 会员在服务期间内所揭示的留言著作权归该会员所有。但,公司未经会员的另外同意也可使用于服务的运营、展示、传送、散布、宣传等目的,并且还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将会员登录的留言无偿使用于如下事项。 - 服务期间内可对会员的留言进行复制、修改、改造、展示、传送、散布,并且不危害著作物性的范围内可以对著作物进行编制、编辑。 - 向媒体、通信公司等服务合作伙伴提供会员的留言,使之公司用于展示或宣传。 但,这时公司除了会员另外同意以外,不会提供会员的用户名以外的个人信息。 (3) 公司除了前项以外的方式利用会员的留言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事前得到会员的认可。 (4) 会员解除使用合同时,记录于本人账户的一切留言将会被删除。但,被他人保管及收藏并揭示或复制的留言和结合于他人的留言、登录到公用揭示板的留言除外。 第 15 条 (信息的提供) (1) 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书信、邮寄、SMS、电话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公司认为会员在使用服务期间有必要的各种信息。 (2) 公司根据法令经会员的同意可以搜集追加个人信息并使用于服务改善及会员对象的服务简介等目的。 第 16 条(广告登载及与广告主的交易) (1) 公司给会员提供的服务基础设施的部分来自广告登载收益。会员同意使用服务时露出广告。 (2) 关于登载于服务上或会员通过服务参与广告主的促销活动及通信、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和损害,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 5 章 合同解除及使用限制 第 17 条 (合同修改及解除) (1) 如果会员想解除使用合同,应由会员本人通过服务内的[客服中心]菜单解除合同。 (2) 如果会员要求解除使用合同,公司会根据BENIKEA隐私保护政策注销会员。这时将此通知给会员,公司以职权解除使用合同时将在注销之前给会员赋予解释机会。 第 18 条(服务使用限制) 会员在服务使用内容中违反本条款第11条内容、或属以下各项内容时,公司可以采取服务使用限制、初始化、合同解除及其他所需措施。 第 6 章 损害赔偿及其他事项 第 19 条(损害赔偿) (1) 公司与使用者双方在服务使用方面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赔偿其损失。 但, (2) 关于公司免费提供的服务,除了违反隐私保护政策的规定以外,不负任何责任。 第 20 条 (免责条款) (1) 公司因自然灾害、战争、通信公司的服务使用期终止及其他与此相关的不可抗力而不能提供服务时,则免除服务责任。 (2) 对于服务设备的维修、替换、定期检查、施工等不得已的事由所发生的损害,则免除公司的责任。 (3) 对于会员的电脑错误而发生的损害;或会员记载的个人信息及电子邮件信息不实而发生的损害,公司不会负责。 (4) 对于会员使用服务时没有得到所期待的收益或丧失,公司对此不负责任,对使用服务而得到的资料也不负责任。 (5) 对于会员登载于服务的各种信息、资料、事实的信任度及正确性等内容,公司不负责任。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第三者间以服务为媒介发生纷争时公司没有义务介入纷争,也无需赔偿其损失。 (6) 对于会员登录揭示物之前或登录的揭示物,公司没有事先审查及时常确认或检讨的义务,并无需对其结果负责。 第 21 条 (通知) (1) 公司通报给会员时,可发送至会员注册于公司的电子邮件地址。 (2) 公司需要向多数会员通报时,可通过公告揭示板揭示7天以上,并以此代替个别通知。 第 22 条 (裁判权及准据法) (1) 本条款的未尽事项则遵照电气通信事业法等大韩民国的相关法令和常惯例。 (2) 关于公司的定额会员及其它收费会员的当年服务,则遵照公司另定的条款及政策。 (3) 因使用服务而发生纷争并起诉时,以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 1. 本条款从2007年10月1日起适用。 2. 用本条款替代从2006年1月2日开始实行的既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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